□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珺
一名为公司服务近十年的资深员工,原本被公司要求协商解除合同,却忽然收到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公司声称的原因,竟是该员工替一家与公司产生诉讼的企业作了证。对此表示不服的员工聘请我起诉公司维权……
协商解约变解雇
小宋于2000年6月进入一家注册在上海的外资食品公司,长期从事该公司在南京地区的销售工作。他与该企业签署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一直到2009年6月30日,但2009年2月,该企业提出要与小宋协商解除合同,小宋也表示了认同,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合同的协议。该协议写明,企业将付给小宋4万多元的补偿金。
该协议小宋签完便交给了公司,可之后公司那边却忽然没了音讯,承诺的补偿也迟迟没有动静。
当年3月末,小宋就此事和人事经理进行了电话交涉,由于感到公司的举动有些异样,他还对交涉过程悄悄作了录音。
这次交涉,很快就让事情有了令小宋意外的进展。4月初,小宋突然收到公司的邮件,表示公司以他严重违纪为由,对其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而该解除通知书列明的解除理由,主要是小宋将工作中形成的对账单及其他单据提供给该企业的一家经销商,而公司与该经销商有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中,经销商将这些单据作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小宋对此表示不服,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提仲裁索赔十万
在详细研究了整个案情后,我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确认企业违法解除,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10万余元的仲裁请求。
而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仲裁庭开庭前提交了厚达50多页的证据材料,力证小宋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这些证据主要就是公司与经销商的经济纠纷在2009年5月开庭的两次庭审笔录,以及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调解书。
公司称:小宋曾作为经销商的证人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证言,从一些庭审笔录可以推断小宋提交了虚假的申请付款单及对账单等重要证据,而小宋的这些行为最终导致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达到预期的胜诉效果。
针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我发表了代理意见:
首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宋向经销商提供付款申请单,公司提出的所谓证据都形成于2009年4月8日之后,而此时小宋已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公司只有在作出单方解除合同决定之前有证据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才可能不构成非法解除;
其次,所谓对账单确实是小宋提供给经销商的,但相关录音证据显示,他是应公司要求做好对账交接工作才给的,显然是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
而且公司与经销商的货款纠纷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谈不上是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获得补偿六万五千
虽然是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却因为涉及公司的运营过程及与经销商之间经济纠纷的细节。
仲裁员为了解这些商务上的事情和经济案的审理过程,前后开了近七个小时的仲裁庭,才最终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全面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5月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宋10万余元的解除合同赔偿金,本案我们取得了完胜。
因为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6月、2011年5月,间隔近一年之久。
尽管法官也基本同意仲裁委的裁决,但也积极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
小宋原本就个性爽直,在公司完全改变之前坚决不调解的态度,以及领教了诉讼的“漫漫长路”之后,小宋接受了以公司补偿65000元了结此案的调解方案,结束了这场已经耗时近一年半的维权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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