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企业传统的纸质化管理正在被数据化管理所取代。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或因不愿投入成本,或试图为篡改电子证据留有机会,一些企业数据化管理仍显滞后,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数据及痕迹难保存、易篡改,导致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
仅有电子证据打官司“很吃亏”
2019年3月,51岁的李家伟应聘至沈阳一家装修公司改装项目分部担任水电改造工,没有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底薪3000元,按项目拿绩效工资,并缴纳社保。
随后,他每月的收入由公司财务微信转账。
今年2月,李家伟被公司解雇。
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在李家伟提出赔偿时拒绝了他。仲裁庭上,用人单位表示:“我们公司和李家伟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转账的钱是劳务报酬,不是工资。所以不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家伟不认同用人单位的说法。他觉得自己是正式员工,可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仅有12个月的微信转账记录。
仲裁员表示,这一记录没有任何涉及“工资”的字样,真实性难定,不予以采信。
记者调查发现,李家伟的经历不是个例。
“电子证据主体、真实性和读取状态的认定难,让电子证据在庭审中很‘吃亏’。”沈阳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说,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电子证据可删改性较强,往往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很少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认可电子证据劳动者不重视储存
“谁能想到QQ聊天记录还能当证据?”58岁的张春华一直对自己没有留存电子证据懊恼不已。
2012年8月,她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该企业意识到要规范用工,便让张春华于2019年4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经派遣公司派至这家物业公司工作。
今年3月,物业公司无故辞退她。在计算赔偿时,张春华难以提供工作7年的证据。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提醒她,短信、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作为证据。她回忆称,这几年,工资都是现金支付,但会通过QQ发送“电子工资条”。但她回查发现,QQ号长久不用已被注销,聊天记录也没有及时保存。
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可事实上,因为劳动者不重视储存,电子证据并没有被利用好。
加强数据化管理认证电子数据真实性
3月4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函件同时表示,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此郑虹认为,劳动关系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当技术发展到电子数据及痕迹不可篡改、可永久储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将会被法官采信。(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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