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对于患者刘丽(化名)来说,两次失败的肾移植经历带给了她极大的痛苦。而她在医院突然大出血死亡,更将她的家人与医院一起裹挟进了一场诉讼中。究竟谁该为刘丽的死亡负责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刘丽已过知天命年纪,她的身体日渐走下坡路,患有严重肾病的她最终被告知,需要通过换肾才可能有活下去的希望。为此,她在2017年2月进行了同种异体肾移植。手术后,刘丽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刘丽被行动静脉瘘管修补术。
然而,天不遂人愿,第一次肾移植的术后效果不佳,同年10月,刘丽再一次接受了同种异体肾移植。
第二次移植仅仅2个月后的一个深夜,住院的刘丽被发现右侧肱静脉上方血管破裂大出血,经急救1小时左右,刘丽最终还是被宣布临床死亡。
刘丽的家人认为,刘丽两次肾移植均失败,在血管破裂时未予及时救治导致她死亡,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因此,他们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医疗损失共计10万元。
但医院却坚决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认为首先刘丽家人诉请构成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中刘丽家人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他们要求医院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院表示,刘丽死亡的病床下留有一个沾染了血迹的吉列刀片,医院向法庭提供了科学DNA鉴定书,表示刘丽是因刀片割破血管大量出血导致死亡,和诊疗行为无关。刘丽家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
法院又联系了刘丽死亡现场勘验的法医,该法医答复:现仅能就患者死因排除他杀可能,因该刀片面积狭小,其上指纹断片,无法进行指纹鉴定。法医还证明刀片上的人血含有的DNA与刘丽的DNA匹配度高达99.99%。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有医疗损害后果、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丽因右前臂静脉瘘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丽家人虽对刘丽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是未进行死因鉴定,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而刘丽床下刀片上经鉴定发现含有患者血迹。刘丽家人未能举证证明该静脉瘘是医院诊疗行为导致。现刘丽家人无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刘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其主张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刘丽家人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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