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特价手链售出不退换“霸王条款”没有效力

本文字数: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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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李女士

投诉时间:2020年12月

年末是黄金消费的旺季,也是黄金饰品类投诉的高峰。一般来说,黄金饰品类投诉纠纷多是围绕断裂、脱落或者含量标注不符等问题,但也要小心商家的“格式条款”小伎俩。

前段时间,消费者李女士在某黄金专卖店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条精品手链,戴了才20天左右,手链上的饰品就脱落了,这让李女士非常郁闷。

李女士对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来到专柜要求更换另一款式的手链。该店同意维修,但拒绝换货。而李女士则认为该商品有质量安全隐患,易掉落,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无奈之下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商家声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又表示商店在销售单据上注明“特卖物品恕不退货”。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通过权威鉴定部门来辨别,至于商家的不退换条款,则有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之嫌。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李女士更换同款同规格的精品手链,李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商家销售单据上注明的“特卖物品恕不退换”很明显属于限制消费者正常享受三包的权利,达到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理应无效。

商家以“特价”为幌,免除自身三包责任的做法无疑是不可取的。“特价黄金饰品”其本质上也是正常销售的商品,退换政策不受任何影响,以此为由不予退换是不合适的。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特价”并非“免责事由”,“霸王条款”不产生效力,商家仍应承担退换义务。

“就消费者李女士的遭遇而言,商家的该种做法明显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以“特卖物品恕不退换”为由不承担退换义务的事由并不成立,商家仍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这不能作为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同时,金玮律师也表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如打折、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相关的退换货依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处理。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类似消费纠纷时,可以主张所涉“霸王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有权向商家主张要求退换货。如商家不予退换的话,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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