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定的,和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比,仅多了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事由。
劳动者入职新的单位,往往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经超过10年了,可仍有不少人抱有这样的观念:劳动者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个观念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同样是法定的。
和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比,仅多了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事由,但少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经济性裁员”两个事由。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种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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