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高空抛物再也不是随手一扔的小事,而是面临严厉的处罚,切不可掉以轻心!
高空抛物往往只是随手一扔的事,以往虽曾多次造成严重后果,但鲜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但随着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刑法已经对高空抛物动真格了。
最近笔者接待了这样一则咨询:潘女士24岁的儿子小涛在三个月前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接着女朋友又提出和他分手。小涛此后一直闷闷不乐,潘女士怀疑儿子可能精神上出现了问题,建议他去看看精神科医生,没想到这更激起了他的反感。
那天母子二人在家,潘女士和小涛又起了争执,潘女士觉得憋闷得很,便打算出去散散心。
没想到她刚出门,小涛就顺手抓起身边的酒瓶砸向自家窗户,随后又顺手抄起一个盘子再次砸向窗户。
潘女士刚坐电梯到楼下,就听到有人朝楼上大骂:“是谁这么缺德,往下扔玻璃干嘛!这不是要人命吗!”
潘女士顿时就有不好的预感,当时是夜里七点多钟,正是人们饭后散步的时候。潘女士了解到,有两名妇女头部被下落的玻璃砸伤,一名女童的脸部被一块小碎玻璃划伤。
有人当时就报了警,潘女士和儿子一起将受伤的三人送到医院诊治,并作了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警察接警到达后,了解了情况。小涛坦陈了自己砸玻璃致人受伤的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本以为尚未酿成大祸,只需要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没想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执行了刑事拘留。
潘女士为此前来咨询,自己的儿子小涛这种情况真的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了吗?
从潘女士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她儿子的行为确实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犯罪。
本案当事人小涛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在这样一个人来人往的时间和地点,在十楼的高处砸碎玻璃是可能伤及不特定的人健康乃至生命的,但他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
尽管小涛可以辩解说,自己在砸玻璃的那一瞬间什么都没有想,但是,只要他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虽然这一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涉嫌犯罪。
当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值得庆幸的,因为如果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面临的刑罚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了。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涛的行为在那样一个特点的时间和地点,又实际造成了三人的伤害,已经足以认定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安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处理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咨询中,潘女士怀疑儿子小涛有精神问题,但这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总之,随着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高空抛物再也不是随手一扔的小事,而是面临严厉的处罚,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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