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
蔺存宝
越是低折扣的商品,消费者越要关注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果仅仅贪图价格优惠,而忽视了商品基本的性能或者存在影响该商品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甚者该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那就得不偿失了。
临近春节,不少商家都开始打着年底清货、打折促销等方式销售商品。
而当所购商品有问题想维权时,却被商家告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者有些打折促销的商家,没过几天就不见了踪影。
看来,节日里的打折促销,猫腻不少。
首先,即使消费者选择购买该商品,“打折”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该商品价格的约定,除有特别约定外,并不当然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形的,同样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通过告示等方式作出的“不退不换”的免责声明,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是无效的。
其次,打折之后,商家撤了场,消费者维权该找谁呢?
所谓商家撤场,在法律上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如果该商家在撤场之后,继续经营其他商品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该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商家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原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如果该商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消费者可以向该“商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如果该商家是在展销会上经营的,或者是租赁他人柜台经营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正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折扣商品之所以在价格上充满诱惑,往往隐含着该商品在质量、数量、性能、保质期等方面的隐患。
或者说,这类商品的经营者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某些权利造成损害。
这就需要提醒消费者,在被商品价格诱惑的同时,要明白消费、理性消费。
越是低折扣的商品,消费者越要关注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果仅仅贪图价格优惠,而忽视了商品基本的性能或者存在影响该商品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甚者该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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