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林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商品,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但物流却显示已签收。为此,林先生将京东告上了法庭,认为京东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年6月1日林先生在京东自营店购买价值604元的车窗膜产品。然而下单后,他没有收到商品,而6月16日的物流信息却显示他已签收。之后林先生向京东提交异议,京东以商品在途中为由拒绝林先生的退货申请,理由是商品已签收。林先生认为自己至今未收到货京东构成欺诈行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表示,相关商品由该自营店交由快递配送方进行配送,并就送达问题与快递公司沟通过。现京东公司确认林先生至今没有收到货物,且于2020年9月25日案件审理中已将604元货款退还给了林先生。京东认为其行为不存在欺诈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林先生提供的订单截图以及原、京东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应可认定林先生与京东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自营店已就买卖涉案订单商品达成了网络购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林先生未收到涉案商品,京东亦已退还货款,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解除。
现林先生以京东欺诈为由,诉请要求京东赔偿上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计1812元。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综观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过程,林先生订购涉案商品时,相关厂商并未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林先生也未受误导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买卖涉案商品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因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当属合法有效。现林先生支付货款后未收到涉案商品,故法院认定京东存在迟延交货的行为。同时,京东该行为属于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性质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并非订立合同时对林先生故意欺诈,林先生亦未因被告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情形。因此,林先生以京东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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