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小姐在遛狗时,小狗扑倒了路人张女士。受惊后的张女士被送往医院后,尽管没有被狗咬伤,但张女士还是将王小姐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律师费在内6000余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表示,2020年5月13日晚,她带着孙子于浦东新区华夏西路济阳路路口附近路边坐着休息,在无任何挑衅动作的前提下,突遭王小姐饲养的未牵绳犬只扑倒,并出现心慌头晕呕吐等症状。其后张女士被送上120急救车紧急送往上海市东方医院检查治疗,产生医疗费和交通费合计1124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东明路派出所调解,王小姐始终不愿全额赔偿上述费用,也未向张女士致歉,因此她将王小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983元、交通费141元、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并要求登报致歉。
王小姐则表示,事发地点在浦东新区华夏西路、济阳路口东南角草地中间的一个平台处,她在此处将狗的牵引绳解开,让其和其他狗一起玩耍。张女士坐在平台旁边的花坛上,可能要驱赶狗说了些什么,狗出于好奇就扑到张女士身上,张女士大叫。张女士当时自称不舒服,但是没有呕吐,她询问是否要去医院,张女士称要其儿子来。王小姐认为张女士的陈述夸大其词,与实况不符,她的狗是幼犬,与其他狗打闹后爬到了张女士身上,狗站起来没有张女士坐着高,所以不存在扑倒她的情况,张女士事后去检查也没有什么问题,且过度检查,检查后也没有任何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姐饲养的狗未戴牵引绳,扑到张女士身上后致张女士受惊吓,王小姐理应对张女士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张女士具体赔偿项目及损失金额,法院支持了医疗费以及交通费。对于律师服务费,因该费用不是张女士发生损伤或追索赔偿发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张女士要求王小姐登报致歉,因涉案纠纷未侵犯张女士名誉权、隐私权等,未致张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故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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