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一企图拖延诉讼、逃避责任,故意作虚假陈述并改变笔迹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从而严重妨碍法院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钱某罚款1万元。
钱某在当地一布行购买布料,2018年10月,双方经结算,钱某欠布行货款2万元,于是出具欠条一张。次年2月钱某支付20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支付货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中,钱某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故伎重演,在提供鉴定比对样本时,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企图以此改变其笔迹特征,且在法官督促其要按原有书写习惯自然书写时,钱某狡辩称其平时一直都是这样书写。因钱某提供的字迹样本不充分,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于是要求钱某补充“2018年前后书写的自然样本”和“欠条字迹实验样本3页”。而钱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见证下,再次故意放慢速度书写,并声称找不到2018年前后自己书写的自然样本,无法提供。
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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