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我是为了资助我父亲的事业” “做一些渠道拓展方面的工作”……被告席上,张氏父子长得如一个模子刻出来般,答公诉人问时也都条理清晰、举止从容。特别是拥有大学学历、案发前有正当职业的小张,外形俊朗、用词规范。然而他们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却是以回收废旧机芯伪造“上海牌” “OR IENT”等品牌的手表,不法获利50余万元。日前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3万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扣押的假冒商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售卖假冒品牌手表获利50余万元
“2018年7月起,被告人老张伙同小张,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等处,由老张采购原料配件,组织工人装配、生产假冒 ‘上海’‘OR 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商品。”庭审中,本案公诉人、来自杨浦检察院的检察官指控道。
经查,小张通过多个网购平台上设立的店铺进行网络销售,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本市杨浦区等地。据统计,至案发,上述网店销售假冒“上海”“OR 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5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上海”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26万余元,销售假冒“OR 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30余万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被告人老张、小张拘传到案,并查获大量“上海” “OR 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手表、手表配件等均为假冒 “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
辩称只是“翻新”“修复”手表
“我在回收废旧手表机芯进行维修后,又自行采购配件组装的行为,属于‘翻新’或‘修复’行为。”庭审中,被告人老张虽对其从事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性质还存在一定辩解。
对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对回收的废旧机芯进行拆解维修后装配表面、表盖、表带等配件组装成完整的手表进行销售,而这些表面、表盖、表带上均存在与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注册的图形及英文商标完全相同的假冒商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小张则认为,自己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我主要从事假冒上海牌、ORIENT牌手表的网络销售行为,不参与制假环节,因此作用相对较轻。”
“但本案最终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中,绝大部分都是你通过网络销售的金额。”公诉人指出。经查,第二被告人小张与其父共同谋划、商议实施制假、售假行为,其经营模式为自产自销、产销一体。且小张所负责的销售环节,是本案的重要环节,对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完成起着关键作用。根据小张在犯罪策划,实施中的地位、作用,检方将其认定为主犯。
杨浦检方认为,被告人老张伙同小张在生产假冒上海牌、ORIENT牌手表后,又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所假冒的商品,二人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与销售行为之间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处断的一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销售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