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无偿搭便车出事故,驾驶员可否减责?

青浦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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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2019年7月,廖大爷从上海市区来青浦区重固镇探亲访友,好友让女婿申某骑摩托车前往公交车站台接廖大爷。回来的路上,申某与卢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廖大爷受伤严重住院治疗,廖大爷、申某对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如何划分?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廖大爷诉称,申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申某与对方驾驶员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申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卢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卢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与申某按责承担,律师费由申某与卢某共同负担。

申某辩称,自己骑车搭乘廖大爷,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廖大爷受伤,其与卢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是自己并未收取廖大爷车费,是好心搭乘,请求法院减轻其赔偿责任。

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申某应老丈人即廖大爷好友的请求,无偿搭载廖大爷,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申某与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申某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廖大爷身体权利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申某搭载廖大爷并未收取费用,是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可以酌情确定赔偿责任。

最终,青浦法院判决,确认廖大爷实际损失25万余元。其中卢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负担18万余元,卢某负担2000元(律师费)。驾驶人申某承担2万元,其余部分由廖大爷自担。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的驾驶员在提出或者答应搭乘他人时,只希望能够帮助他人,并无索取利益的目的,主观上也没有希望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思,因此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行为的表现。

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互助,即使施惠人因自己的一般过错造成受惠人损失,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时减轻驾驶人责任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社会环境。

《民法典》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驾驶人驾驶非营运车辆好意搭乘他人,因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而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尽管存在好意同乘行为,却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如驾驶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危害到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却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险发生的,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乘车人要有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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