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案件是一起关乎收养子女的纠纷。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收养法保护的是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权利,也保障收养人预期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稳定合理的收养关系应予以尊重。本案是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虽然没有登记,但符合收养法律关系的其他要件,法律亦承认其有效性。同时,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不宜轻易否认已存在几十年的事实收养关系。
本案中,花某援引的收养无效的法律规定,皆为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防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原告主张的无效情形并未认定属实。即使属实,客观上也未阻碍被告的健康成长。柯女士已将养女晓芸抚养成人,如果确认无效,会出现养女愿意赡养养父母,而法院援引保护子女条款否认双方存在家庭关系的悖论,这无疑背离了收养制度的立法目的。
法院在处理包含收养纠纷在内的各类家事案件时,从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人情、伦理、社会风俗和习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更体现出了司法的温度。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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