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化妆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传媒公司向化妆品公司退还合同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某化妆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化妆品公司委托传媒公司为其旗下品牌喷雾系列产品提供策划服务。合同订立后,化妆品公司依约向传媒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服务费。2018年10月28日,化妆品公司于新浪微博上发布关于陈某成为其“喷雾系列产品”代言人的消息。陈某工作室转发该微博后,陈某的支持者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表达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工作室解除合同。10月29日,传媒公司以“我司及我司艺人因履行原合同项下合作正遭受到多方误解和质疑,公司商誉及个人名誉受到损害”为由,向化妆品公司发送策划服务合同解约通知书。化妆品公司不同意传媒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遂将传媒公司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传媒公司依约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传媒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化妆品公司签订的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费用。
经花都区法院一审及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化妆品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策划服务合同解除;传媒公司向化妆品公司退还合同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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