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昆曲手绘引“著作权”之争

法院:判决合作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原告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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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昆曲,被誉为“百戏之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宣传力度加大,以及诸多曲艺界知名人物的影响,在年轻群体中也出现了“昆曲热”的现象。借此时代浪潮,吴某创作了不少具有昆曲元素的美术作品,取得一定的荣誉和影响力。然而,在该系列作品的成功背后,却引发了各方的权益冲突,吴某一纸诉状将合作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不二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吴某损失6万元。

合作生隙,诉至法院

原告吴某从小热爱戏曲,自2012年开始以昆曲为题材绘画创作。2016年12月起,原告与被告不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始商量合作昆曲衍生品事宜,并签订相关协议。2017年开始,被告将原告手绘昆曲题材水彩画作品99幅用于《其名为昆》一书,在微信公众号“不二艺术”进行宣传,参与上海设计周、金点设计奖等展览、比赛,并准备出版《其名为昆》书籍。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的上述诸项行为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不二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酉昆(苏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昆公司)所有。根据酉昆公司与不二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酉昆公司全部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由被告代持,原告即使占有画作,也仅享有物权。被告作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方所进行的宣传、推广、参展、参赛行为不涉及侵犯著作权。其中参展苏州创博会经过原告同意,由其亲自参与,并在微博上进行推广,不存在侵权。

法官理清争议焦点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据原告提供的画作手稿及署名、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推介,以及被告自认权利作品由原告创作,可以认定原告系权利作品的作者。

此外,印制样书时,原、被告尚在合作沟通中,原告提供权利作品供被告制作样书,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交流样书的大纲、内容,并且为样书标注了详细的修改意见,说明其对样书的制作是知情且认可的,并未侵犯复制权。画的著作权与书的著作权并不等同,根据CIP数据查询,书号信息注明了“吴某插画”,并未侵犯署名权。被告虽取得书号,但只印制了样书,并未正式出版发行《其名为昆》一书,未侵犯发行权。

但是,吴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美术作品均被样书及封壳予以完整展现,样书虽配有部分文字说明,但涉案美术作品仍占样书部分章节或封壳的大部分版面,不二公司将印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上述样书未经吴某同意参加上海设计周展览及海峡两岸(昆山)青年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属于未经作者许可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侵犯了吴某的展览权。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昆曲衍生品整体开发》中展示《其名为昆》样书图片及部分涉案作品,则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后果等相关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公证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公证书涉及内容等因素,对合理费用予以酌定。本案未涉及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故被告无须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综上,普陀法院判决被告不二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6万元。本案经二审维持,现已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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