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资深滑雪玩家“飞跃跳台”摔成重伤

游客和滑雪场责任三七开,订票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字数:1572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王雨堃

资深滑雪爱好者杨先生在滑雪场尝试飞跃跳台时不慎摔倒受伤,将该旅游度假区开发公司和订票平台方一起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此案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滑雪度假区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杨先生共计21万余元;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滑雪摔倒受伤起诉滑雪度假区和订票平台

“70后”杨先生是一名资深滑雪爱好者。2018年,他和妻子在某旅游网平台预定了某旅游度假区两天的行程(含滑雪场每天两人次雪票)。然而,入住后第二天下午,杨先生在滑雪场新开放的“单板公园”第三次尝试飞跃跳台时不慎摔倒受伤,当即被工作人员送至医疗室,后由救护车转送至当地医院,经拍片诊断为腰椎骨折和马尾神经综合症。两次共计28天的手术治疗和长达半年的两次静养全休,给杨先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害。2019年10月,他将该旅游度假区开发公司和订票平台方一起诉至上海长宁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滑雪度假区辩称,滑雪场具备经营资质,场地规划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当日并非极端恶劣天气,原告杨先生主张雪道开放和管理不合格并无依据;同时,滑雪作为一项存在一定风险的户外运动,滑雪场在入口处已以非常显著的方式对游客作出了警示,且配置了数量庞大的滑雪助理、相关设施和人员完备的医疗救治中心,意外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医疗救治行为,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滑雪场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订票平台则表示,其作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方,在本次行程中仅提供代为预订酒店服务,杨先生在滑雪过程中受伤应由滑雪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已有证据表明平台已尽到了相应的资格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

平台方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平台方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要件之一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预订案涉产品时对滑雪注意事项及危险性具备充分认知,平台并不参与涉案滑雪场的运营及管理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救治,然而原告受伤并非平台违反相关安全告知及提示义务所致,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平台方承担10%责任的诉请。

判断平台经营者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主要是审查平台是否对滑雪场经营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涉案滑雪场持有有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可以认定平台方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法定情形。至于滑雪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特定情况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亦难以要求其作为提供预订服务的一方提前主动掌握此类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游客和滑雪场责任三七开

主审法官周泉泉认为,鉴于滑雪运动的特殊危险性,滑雪运动的经营者和参与者都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滑雪场在临时新增技巧类滑雪场地的情况下未及时变更导览示意图内容,未在滑雪场地入口标识“滑雪者须知”,未举证证明已要求原告签署风险告知书,在原告受伤后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单板公园跳台建设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不足,依法应就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先生作为资深滑雪爱好者,明知跳台飞跃滑雪属高风险项目,并且曾因此受伤,在认为当日不适合滑雪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尝试,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酌定自负30%的责任。

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滑雪度假区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杨先生共计21万余元;原告自负30%的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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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资深滑雪玩家“飞跃跳台”摔成重伤 2021-02-10 2 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