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冲着小区将会建有双会所和游泳池,林先生夫妇购买了位于浦东的某小区。可是6年过去了,开发商所承诺的“奢华配套”却始终没有踪影。为此,林先生夫妇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赔偿金。但开发商却表示,林先生已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林先生夫妇能否要到赔偿金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16年10月5日。开发商对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履行情况等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在交房时已将相关事宜告知林先生,且林先生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其诉请。
而林先生则表示,他是在同小区业主起诉后才知晓权利受损。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双会所及游泳池在系争房屋交付时,仅从外观状态上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交付使用及未经审批规划许可,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在交付房屋时就相关会所及游泳池信息向业主予以披露,由此以交付房屋时间作为林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发商不能依约履行及权益受到损害,没有事实依据,现根据林先生描述的知晓理由及时间,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确认,由此林先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故开发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林先生夫妇违约赔偿金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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