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朱跃星
本报讯 近期,奉贤一名男子因生意需要借钱,拉上了前妻和现任妻子一起在借条上签名,并因债务纠纷被告上法庭。然而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两名女性被告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仍判决这二人没有还款责任。
龙某与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因邵某急需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遂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归还,龙某当日将款项转账给邵某。在借条和收条上,落款“借款人”、“收款人”处有“邵某某”签名,“财产共有人”处有“毛某某、黄某某”签名(两人分别是邵某的现任和前任妻子)。
但是借款到期后,邵某仅归还欠款本金9000元,其他款项未能按时归还,因此龙某于2020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1万元及以44.1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利息。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邵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邵某理应按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偿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毛某、黄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签名,原告不能证明两被告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奉贤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某借款44.1万元,并支付以44.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指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需对不同情形下签名的效力进行认定。当以不同身份签名时,效力并不一致。在同一张债权凭证上,签名前有明确的身份标注的,以其所代表的身份差异可以简单为有效签名与无效签名: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表明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视其身份的不同,这些签名人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责任或者作为证人;后者则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像本案中财产共有人等,在借贷关系中含义不明,不能成为有效的案件当事人。
法院表示,应严格审查不同债权凭证上签名的效力。在不同的债权凭证上,或者主债务凭证与保证合同分离的情况,应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单独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应由原告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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