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年过八旬的吴老太带着小推车乘坐社区巴士,不料却在巴士上跌伤。吴老太认为是司机急刹车所致,而司机却称是吴老太自身不稳摔倒。而能够直接还原真相的监控却失灵了许久,面对这起“罗生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对监控未正常运作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吴老太各项经济损失77万余元。
八旬老太坐社区巴士跌伤状告公交公司
吴老太虽然年过八旬,但身体还算硬朗,时常独自出门。2018年5月19日早上,吴老太随身携带买菜的小推车坐上了社区巴士前往医院。“当时车很空,乘客仅有二、三人,我入座最后一排,前方就是过道,可以放置小推车。”吴老太回忆说,她入座后尚未坐稳,司机就突然急刹车,致其摔倒受伤。随后司机直接将巴士开到医院,并与一名乘客将她送到急诊室后离开。经诊断,吴老太头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胸壁软组织挫伤、胸腰脊髓损伤、脊椎广泛后纵韧带骨化并椎管狭窄、脊髓损伤并不全瘫等多处损伤。
之后吴老太就开始了辗转沪上多家医院的求医之路。吴老太说,她陆续转院都是因为无法长期占用病床,一个月左右就需转院,但住院期间都是连续的。医院根据她的病情诊治,告知其脊椎受伤会引发其他并发症,不可能仅处理脊椎。吴老太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将她安全送达目的地,司机急刹车致她摔伤,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7万余元。
而公交公司却对于吴老太的受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根据司机描述,事发当天,吴老太携带买菜小推车上车后入座于左侧双排座第三排靠外座位,并将小推车放置于过道上靠着,车上一共三位乘客,吴老太坐稳后巴士启动,车速很慢,行驶中小推车有晃动,吴老太欲起身归置小推车,因其自身不稳而摔倒,并非急刹车所致,巴士装有监控探头,但事发时未正常运作。公交公司认为吴老太因自身年老体弱而摔倒,并非巴士车急刹所致,与社区巴士无关,要求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
公交公司赔偿老太7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首先,本案原、被告对原告如何摔倒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该节事实,而能还原客观事实的监控被告表示事发时未正常运作,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不仅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还应保证运输设备及各类附属设施完好运作,特别是巴士、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设备,安装监控早已成为常态,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从而还原事实,厘清责任。被告公交公司就其运营巴士监控未正常运作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按照公交公司所述,吴老太入坐第三排座位将小推车放置于过道,坐稳后巴士启动,车速很慢,那么即便她归置小推车,此非复杂动作,甚至不用起身即可完成,根据物理常理,车辆在相对匀速特别是慢速行驶时,此类简单动作导致自身摔倒的可能性较小,而若发生轻微晃动时,出于本能反应,即便老年乘客也会立即就近抓住座椅靠背、扶手等支撑,而吴老太入坐第三排,则其前后左右均可找到就近抓手,摔倒可能性亦较小;相反,乘客在车辆大幅颠簸或者车速突然加速、减速的情况下更易摔倒,此种现象亦不鲜见,故吴老太主张司机急刹车致其摔倒之盖然性高于公交公司主张吴老太自身年老体弱而摔倒。
综上,鉴于公交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老太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故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吴老太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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