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

一男子获刑并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本文字数:865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赵静

本报讯  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杨浦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检察院检察长谭滨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没收;责令龚某在正义网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6000元。

据杨浦检方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龚某通过微信向居住在本市闵行区的傅某(已判刑)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以此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上述文件经排除姓名列包含关键词“先生”“女士”的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去重,从中检出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11万余条。

2020年9月14日,民警抓获龚某,并查获了其用于联系出售、非法提供及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苹果牌手机一部。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同时,杨浦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龚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龚某没有异议,且在亲属帮助下预交了人民币6000元用于缴纳赔偿款。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龚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龚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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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 2021-03-08 2 2021年03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