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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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怀孕还要加班,是否违反法律
我怀孕5个月了,但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因此经常需要加班。
请问律师,在怀孕的情况下,我能否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第六十一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因此,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应该安排加班,还应该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
签订用工协议,是否等同合同
我从1月到公司工作,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一纸内容很简单的“用工协议”。
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不签合同的相关赔偿?——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份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应依据其内容来定。
如果该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这样的“用工协议”就属于劳动合同,你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但如果此用工协议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愿”放弃社保,能否要求补缴
我2020年6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培训机构要求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今年1月,培训机构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三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我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请问律师,我曾“自愿申请”该培训机构无须为我缴纳社保费,现在还能否要求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陈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该义务。
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虽系该培训机构与您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员工意愿,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为违法行为。该培训机构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应当为您补缴。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若你所入职的培训机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培训机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有赔偿
赵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家具厂,但最初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20年4月首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20年8月赵某辞职,此后赵某要求家具厂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请问律师,赵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倒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合同的起始时间。
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当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一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将日期签在入职那一天,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故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倒签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均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虽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因劳动合同本质属于合同,亦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倒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如其未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故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对其相关权益的放弃。
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工作时间不定,是否有加班费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签的合同中注明是“不定时工作”,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酬。
最近两个月由于人员流失,我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工作到很晚,但一分钱加班费都没有。
我去问领导,他说我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应服从公司调配,而且没有加班费。
请问律师,不定时工作就意味着没有加班费么? ——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虽然劳动合同中注明你属于“不定时工作”,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并且“不定时工作制”并非一概没有加班费。
你可以先去了解“不定时工作制”的备案情况,如果确已备案,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婚姻家庭
丈夫隐瞒情况,婚姻是否无效
我和丈夫结婚前知道他曾经离婚,但婚后我才得知他有过两段婚姻,还有一个已经上小学的儿子随前妻生活。
我感觉遭遇了骗婚,请问律师,这样的婚姻是否可以要求认定为无效? ——郑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所遇到的情况虽然属于广义上的“骗婚”,但婚前隐瞒曾经生子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并不能认定婚姻无效,也无法申请撤销婚姻。
如果你想要解除婚姻,只能依据离婚程序办理,如果你们结婚时间不长且丈夫隐瞒了重要情况,法院是有可能直接判决离婚的。
丈夫长期外出,能否要求离婚
我丈夫多年前开始外出打工,其间去过多个地方,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请问律师,我听说夫妻长期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离婚?——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此前《婚姻法》对此的规定也是如此,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夫妻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如果你丈夫外出的原因是工作,那么就不符合这条规定,你去起诉离婚的话,法院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借款购买婚房,离婚如何处理
我在婚前因为需要购买婚房,向父亲借款60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
请问律师,现在我们打算离婚,对于我向父亲借的60万元,是不是应当先予以扣除?婚前还贷的钱又应如何认定?——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本案关键在于当初你借款时,是否与父亲签订了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许多问题就不太明确。
原则上来说,如果认定借款成立,只要你没有归还这60万元,离婚时应当先予以扣除。
至于你和妻子在婚前共同还贷的钱,如果你和妻子没有事先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遗嘱只提房产,剩余财产咋办
张某和前妻有一个女儿,离婚后随前妻生活。
后来张某再婚,又有了一个儿子。
张某去年患了重病,他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写明妻子和儿子继承一处房产,女儿继承另一处房产。
请问律师,由于该遗嘱只提及了房产的继承问题,那么遗嘱未提及的该如何处理呢?——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张某死亡时,其处分房产的遗嘱有效,而没有对其他财产作出处理的话,张某的其他合法个人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具体来说,其他财产应由张某再婚的妻子、张某的儿子、张某的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共同继承。
一般来说,所有继承人的份额应当是均等的。
债权债务
为借款作担保,应如何担责任
我1年多以前替肖某的借款担保,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肖某却没有还款,而且人也去了外地。
我跟债权人沟通,告知他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依旧要告我们两人。
请问律师,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只是不肯还钱,我作为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债权人如果起诉肖某和我,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你们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属于一般保证,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
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的,才可以向你要求偿还借款。
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人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你先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根据《民法典》,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则依据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
而无论属于何种保证,在你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以依法向肖某追偿。
公司办理注销,债务如何处理
我跟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但最近两年都没什么业务,因此打算将公司注销了。请问律师,如果公司办理注销的话,此前欠下的债务会如何处理?——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然后由相应的负责人来承担,并不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失。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按照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对于债务的偿还,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物业房产
被指低价买房,交易能否撤销
我从张某处买入一处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是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李某提出张某欠他一笔钱不还,而张某低价卖房给我,他认为该交易无效应当撤销。
虽然我买下这处房子的价格略低于市场价,但张某当初明说是为了还债,即使略低于市场价处理也是合理的。
而且张某卖房后如果不还钱给李某,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房款依照约定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只要过户我就会付清房款。
请问律师,如果李某真的去起诉,这次交易是否会被取消?
——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次房产交易基本是有效的,不用担心会被撤销。
你从张某处购房,属于正常的房产交易,事先并未和张某恶意串通帮助其逃避债务,也实际支付了房款。
至于房价略低于市场价格,你们提出了合理的的理由,即张某需要资金,因此我们认为这次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李某如去起诉行使撤销权,那么他需要证明张某卖房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且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自己所有的财产,侵害自己的债权。
如果李某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你从张某处购房的交易肯定是有效的。
无论李某采取何种法律行动,目前你们仍可以正常地进行交易,并根据付款、贷款放款等情况,依照合同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的手续。
一旦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你作为“善意购买人”的房产权利就更难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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