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对外借款 无意收进赃车 力辩曲直 终审获判缓刑

本文字数:3670

资料图片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

有熟人用车辆作抵押要求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这当然令人心动。哪曾想,收进的抵押车竟然是从租车公司租赁的,借款人因为赌博,才动起了租车换钱的“歪脑筋”。

糊涂的收车人一路认罪,直到一审被判处10个月的实刑,这才傻了眼。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在二审中取得好的结果,显然是异常艰难……

宾馆老板遭遇高息借款

薛峰初中毕业后在家经商,2009年8月开始和亲戚一起经营宾馆,家里还有妻子以及尚在读高中的儿子,一家三口依靠经营宾馆的收入,日子过得虽非大富大贵,倒也和和美美,堪称小康。

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宾馆的常客周敞开着一辆别克轿车来找薛峰,说有个同事急需用钱,想用车作为抵押借17000元,利息3000元,10天后连本带息归还20000元。

为了博得薛峰的信任,他还出示了车辆的行驶证。

薛峰对这样的提议怦然心动,他心想:周敞是熟人,而且本身是驾校教练。他的朋友需要用钱,想到用车作抵押也是很自然的事。何况车子有行驶证原件,应该没什么问题。有车子押在手上,这笔借款应该也没什么风险。

经过一番考虑,他同意了周敞的要求,留下了那辆别克轿车。

10天之后,周敞果然依约拿了20000元钱来,一手交钱、一手还车,这笔借款生意让薛峰感到非常满意。

有了这次的合作经验,薛峰更加放心地和周敞做起了抵押借款的生意。之后在2010年9月,周敞又用一辆三菱轿车和一辆本田轿车作抵押,以同样的方式向薛峰借钱,薛峰安心地将钱借给了周敞。

殊不知,周敞拿来抵押的车都是他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不久,周敞的罪行便暴露了。

骗局败露主动承认犯罪

2010年9月28日晚,周敞被汽车租赁公司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也正式以诈骗罪对周敞展开了调查。

当晚,周敞在薛峰处抵押的三菱轿车被租赁公司寻回,此时的薛峰还在杭州,对义乌发生的一切尚不知情。

第二天,薛峰驾驶着周敞抵押在己处的本田思域车从杭州回来,半途下车买水,回来后发现车子失踪了,他急忙报案,却不知一去报案,自己反而被警方锁定。

同一天晚上,由于也曾接受抵押车并借款给周敞,薛峰的侄子薛跃被公安局正式刑事拘留。

得知侄子被刑拘,薛峰又急又慌,心想第二天还有个大型酒店的开幕仪式非去不可,难道自己也要失去自由了?于是,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他一心想的就是“不失去自由”。

公安人员也表示,只要他承认自己明知车辆“来路不正”,依照他的涉案情节,完全可以不被刑拘,办个取保候审就行了。而且只要认罪态度好,最后判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还搞不清状况的薛峰觉得这样是再好不过了,于是他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相关情况,并被认定为自首。

之后,由周敞诈骗引发的整起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又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自始至终,薛峰始终根据当初公安机关的  “劝诫”,承认自己明知车辆“来路不正”。

整起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进行得非常顺利,因为各被告人均承认相关犯罪事实。薛峰也抱着判缓刑的念头,爽快地认了罪。

庭审临近尾声时,审判长向薛峰等被告提出罚金的条件,其中薛峰需要缴纳十多万元。薛峰当庭表示数额过高,审判长也就没有再说什么。

一审宣判意外未获缓刑

将近1个月之后,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宣判。然而听到判决时,薛峰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判决,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随着法官的一槌定音,薛峰顿时呆立在法庭上。原本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他,很快被法警押走采取强制措施。

他最担心失去的自由,这下是真的失去了。

这样的判决对薛峰和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记晴天霹雳,薛峰当下表示坚决要上诉。

这种情况下,薛峰的妻子在亲友陪同下,找到我希望我担任二审的辩护人。

我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薛峰的行为的确不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认定其构成犯罪,依照薛峰的自首表现,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且不适用缓刑确实是太重了。

然而对我们十分不利的状况是,在上诉之前,薛峰始终承认自己犯了罪,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一概予以认可。现在二审想要翻案,难度的确是非常大,对律师来说风险也不小。但我还是决定接下这个案子,为薛峰作无罪辩护。

不知赃物成为辩护重点

在二审中,我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在主观上,薛峰对于抵押车辆是赃物的事实并不明知。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出:

第一,假设薛峰明知收押车辆为赃物,那他肯定会预见到车辆可能被车主寻回或被公安机关发现。这样一来,他将损失出借的本金好几万块钱,还要交出作为抵押的车辆,甚至要为此负刑事法律责任。作为一个能获得稳定、正当收入的宾馆老板,会为几千块钱的利息而甘冒上述风险吗?

第二,周敞和薛峰彼此熟识,是朋友关系,且周敞的职业是驾校教练,接触的人和车相对比较多也比较杂,人际圈内喜欢赌博的人也相对较多。因此,薛峰相信周敞所说,来抵押车辆的是急需用钱但不方便出面的同事、学员或者朋友。

最重要的是,每辆拿来抵押的车辆周敞都出示了合法的行驶证原件,依照一般经验,薛峰有理由相信周敞受委托来抵押的话是真的。

尽管薛峰也曾怀疑过抵押车辆过多,车辆可能“来路不正”,但这种怀疑并不代表薛峰明知车辆为犯罪所得,“来路不正”包含的情况也有很多种,例如周敞拿他人用来抵赌债的车辆再来进行抵押,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发生,而这样的车辆就不是犯罪所得。

应当说,薛峰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其在收押时明确要求车辆有行驶证原件,也曾向周敞提出要车主电话进行联系等,相关事实均有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

无意收赃不应构成犯罪

此外我还指出,薛峰一再向周敞表示,对于只有行驶证复印件的车辆坚决不收,这表明薛峰认为只有行驶证复印件的车辆存在非法的可能性,其只收合法的有行驶证原件的车辆。

2010年9月28日,租赁公司在薛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取回,薛峰以为车辆被盗向警方报案。假设薛峰明知周敞所抵车辆为犯罪所得,自然明白自己对车辆的控制也是非法的,那他做出报案的举动显然非常不合理。

因此合理的解释是:薛峰之前根本不知道案涉车辆为犯罪所得,事实上薛峰也是在报案之后才了解相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薛峰在明知周敞并非车辆行驶证上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接受抵押,即属于明知车辆为赃物,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对此辩护人认为,法院的这种推断是片面的。

一方面,仅仅依照周敞和车辆行驶证上人员不一致无法推断出车辆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薛峰本身对于抵押车辆没有经验,作为接受抵押方,在收押车辆时,和周敞仅签订了借款合同。一旦周敞不归还借款,在没有抵押手续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薛峰无法通过对车辆行使抵押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时候将是人车两失。这只能说明薛峰在接受抵押时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了朋友,是对自身权益的不负责任,并不能据此推定薛峰明知车辆为犯罪所得。

二审改判缓刑替代实刑

除了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之外,我们还在二审中强调:薛峰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最初的窝赃、销赃罪发展而来,本质就是犯罪者采用各种方式对赃物进行隐匿、销毁或者掩饰,妨碍司法机关追查赃物的行为。

薛峰将收押的车辆停在宾馆停车场,没有对其进行转卖获利,也没有对车辆发动机进行改动以隐匿赃车。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这样能用GPS等科技手段定位车辆的车主来说,查到自己的车辆轻而易举。可见,薛峰根本没有隐匿、掩饰赃物的意图,更没有相关行动。

其次,对于周敞抵押的车辆,薛峰在收回借款后都是要归还的,事实上第一辆车在案发前就已经归还。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被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个案件中,薛峰的行为目的均非掩饰、隐瞒车辆,因而不构成该罪。

最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薛峰实际上是周敞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抵押车辆是犯罪工具,而不是薛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的赃物。

在周敞的口供中,一再提到自己犯罪的目的是钱。他由于喜欢赌博,把钱输光了,才想到租车抵押借钱。之后多次犯案中,周敞同其表哥的目的也都是为了钱。由此,周敞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薛峰等人的抵押借款,并非租赁公司的车辆。周敞实际上是利用租赁公司的车,来骗取薛峰等人的抵押借款。租赁公司的车辆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相关科技管理手段轻易寻回,薛峰等人将会面临的就是抵押借款被周敞挥霍一空,车辆又被租赁公司寻回,车钱两空的局面。

从这个角度来说,周敞的诈骗犯罪以取得抵押款为目的,骗得薛峰等人的抵押款才是诈骗犯罪的完成。案涉车辆实际上为周敞等人诈骗犯罪的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完成之后的赃物。如果说租赁公司是被害人,薛峰等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2011年末,法院对该案中薛峰量刑部分作出了改判,判处薛峰10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余上诉人则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虽然作为律师仍然感到非常遗憾,但薛峰本人却表示很满意。当然,若不是他法律意识淡漠,以至于案发之后始终采取认罪妥协的态度,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还很难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 对外借款 无意收进赃车 力辩曲直 终审获判缓刑 2021-03-08 2 2021年03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