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长三角区域如何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怎样从制度上杜绝“纸面服刑”的情况?在昨天举行的上海代表团第四次视频“云采访”活动中,这些难题有了答案。
长三角法治协同破解“类案不同判”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采访中表示,法治协同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重要保障,然而,经过调研长三角区域内常见罪名法律适用情况后发现,当前长三角区域内因司法标准差异化导致的“类案不同办”“类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她指出,在长三角不同省市,相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不一,相同犯罪数额是否认定犯罪标准不一,相同情节是否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一。陈晶莹代表认为,应通过国家层面的系统布局、实践层面的区域协作、技术端口的智慧辅助,协力助推长三角区域法治协同中司法政策标准统一。
具体来说,首先系统布局强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第二,通过区域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第三,“智慧+”赋能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
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杜绝“纸面服刑”
今年两高报告中,点名反思“纸面服刑”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非常高,所以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杜绝诸如‘纸面服刑’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认为,实践中,立功表现评定不当、不合理的频繁减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缺少标准等会造成有失公正的减刑、假释,对司法权威带来了损害。
为此,邵志清建议进一步明确可予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范围。特别是对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认定,现在规定虽然明确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对以罪犯为主在刑罚执行期间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还应进一步量化,明确排名位次或位居百分比。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和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也应明确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避免条款被不当利用。
同时,严格控制减刑频次和幅度。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犯罪类型规定累计减刑次数和累计减刑时间上限。现有的规定虽然对减刑间隔有一定限制,但减刑的次数一般不设限制,既比较复杂,又不够合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对严惩恶性犯罪有积极意义。对于一般犯罪类型,实际执行刑期也应设定下限。
再者,制定全国统一的减刑条件和标准,确保减刑公平性。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法律和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各监狱不得随意制定自己的标准,防止因监狱管理部门的主观随意性导致减刑不公等问题。除此之外,他认为,还要进一步明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具体条件,并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使得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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