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积分兑换实为套取信息谨慎注册以免泄露隐私

本文字数: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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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王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2月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许多消费者会在很多网站登记信息、注册会员并购买商品。与此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出现了隐患。

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某网络APP平台的小程序看到一家网络公司在做宣传活动:消费者只要注册会员号,再拉其好友注册会员就可以返利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换商品,消费者只要支付运费就可以得到货品。王女士在拉家人及好友在该网站注册后,获得了一定的积分,她使用积分购买了一些家居日用品并支付了运费,对方却无故取消订单并退运费,而且她再也联系不到客服。同时,王女士的家人及好友都开始陆续接到各种房产中介或者一些办理贷款的骚扰电话。

王女士对此非常愤慨,自己遭罪还连累了亲朋好友,但又联系不上对方。无奈之下,她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络,对方一直无人接听电话;查询消费者提供的地址,也只是商家注册使用的地址,依旧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只好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现如今,许多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成为会员,以便为消费者精准推送该品牌的各类信息,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最新的品牌活动或新品上市的信息。这本来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消费者也非常乐意接受,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会员注册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为自己牟利。

经营者虚构了一个“注册赢积分,积分兑商品”的活动,消费者为了赢取积分呼朋唤友,让这家公司轻易获取了众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后这家公司就玩起了“失踪”,“积分兑商品”成为泡影。

当前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是企业最具价值的商业资源,已经有一些公司涌现,为那些愿意花钱购买信息、数据的人提供相应服务。当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理财、办理各类事务等享受便利的同时,会将自己的姓名、手机、住址,甚至身份证信息告知对方,如果个人信息一旦泄露,轻则扰乱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严重的会导致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通过所谓‘注册赢积分’,实则套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金玮律师指出,除《民法典》已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经营者所实施的该种行为,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且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金玮律师表示,经营者套取信息并用于对外提供或出售牟利,无疑侵犯到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危害性,还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现已不再停留在个人层面,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活动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已经上升到整体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层面。《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已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金玮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积极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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