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遏制网络诽谤,需要法律更给力

本文字数:1057

  □舒圣祥

随着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兴起,网民发声越来越容易,也给网络诽谤创造了便利条件。由于行为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等负面因素,使得这类行为日益猖獗。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呼吁:遏制网络诽谤犯罪,正确引导网络行为。(3月11日人民政协网)

造谣者键盘一敲,信谣者随手一转,给受害人带来的,很可能是被“社会性死亡”的风险。去年发生的“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互联网传播模式下,人人都有麦克风,造谣者的造谣成本很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却呈几何级数增长。这是严重不公平的,网络不该成为违法者的乐土,谣言不仅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

在民事层面,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在实践中,受害者维权成本很高,得到的赔偿往往却很少。而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事实上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所谓“情节严重”,根据8年前的两高解释,主要是大家熟悉的点击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五百次以上。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是,刑事自诉没有证据是不行的,网络平台一般不会配合公民维权取证,这导致大量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诽谤行为,根本得不到惩处,违法成本极低。

“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闹得沸沸扬扬之后,刑事自诉才被立案,最后是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于推动刑事自诉转为公诉。不久前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点名“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要求加大惩治网络违法犯罪,降低公民维权成本。的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在任何空间都应该有界限,诽谤是严重危害他人人格权及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惟其如此,网络才能成为守法者的网上家园。

因为网络的隐蔽性、违法成本低、查处困难等原因,近年来,网络诽谤违法犯罪仍在不断增多,需要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大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强化网络平台的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严惩平台追求流量放任网络诽谤行为。

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回应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保护需求,提高造谣者的造谣成本,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让公诉不再无门,让自诉不再困难,遏制网络诽谤犯罪,需要法律更给力。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遏制网络诽谤,需要法律更给力 2021-03-16 2 2021年03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