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获利4万余元,被处罚金15万元

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内幕交易案

本文字数:1036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邵清

本报讯  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公司证券,严重违反证券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昨日,一起内幕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该案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上海三中院审理,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市《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内幕交易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9月13日,经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深圳市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至股份公司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股份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参与当日洽谈并得知上述意向。此后,刘某某在对投资公司尽职调查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了双方股权合作事项。2017年1月3日,股份公司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股份公司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投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股份公司与投资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刘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股份公司股票26.68万股,买入金额225.58万余元;卖出24.6万股,卖出金额209.64万余元。股份公司复牌后,刘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3月10日卖出剩余股票,非法获利金额共计4.22万余元。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1日,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获利4万余元,被处罚金15万元 2021-03-17 2 2021年03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