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学院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启动

全国15所高校入选承担培养任务

本文字数:920

  □记者  徐慧

本报讯  近期,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号),选取全国15所高校承担这一新型培养项目。

高校名单及2021年招生任务安排分别是北京大学(40人)、清华大学(40人)、中国人民大学(40人)、中国政法大学(40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40人)、复旦大学(30人)、华东政法大学(30人)、上海政法学院(30人)、武汉大学(30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0人)、西南政法大学(30人)、中山大学(30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0人)、吉林大学(30人)、西北政法大学(30人)。

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更加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一同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全日制法律(法学、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具体要求包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系统掌握国内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跨学科知识,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掌握国内、国际以及主要国家的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国际诉讼、仲裁业务;具备从事国内、国际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实务的组织和管理的能力;具有熟练运用外语处理涉外法律实务、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熟练掌握涉外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制作、法律谈判、法庭论辩技能。

培养对象需要符合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的基本要求、具备较高外语水平;通过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获得推免资格,并通过培养院校选拔录取。

培养方式上,发挥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作用,实行“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境内+境外”培养机制以及“培养+就业”合作培养模式,培养各方以协议方式明确培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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