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法学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1843年上海开埠以后,法学教育就在这片土地上萌发第一株幼芽,至今已有178年。在这段悠久的上海法学教育史中,上海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崇尚专业的人文风骨、形成的科学实用的人才培养机制,都为我国近现代艰难曲折的法律学科建设与法制建设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
今日起,本报《法学院》版开设“上海法学教育风雨史话”专栏,邀请上海法学教育史专家、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与读者分享这段历史中弥足珍贵的点滴印痕与那些值得传承的精神气度。以史为鉴,期待上海的法学教育继往开来,迈向新时代繁荣创新之路。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1843年上海开埠,凭借着独特地理优势和商品经济传统,使中西贸易迅速汇集,中西文化逐步交融,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学教育也发轫于此。
1843年后,西方投资者纷纷在上海设立公司、银行、宾馆等,迫切需要能够胜任公司业务的本地员工,于是西方公司开始在上海培训员工,在教授外语的同时,还教授公司法和国际贸易规则,这可以说是上海法学教育的前奏。
1863年上海广方言馆的设立,正是迎合这一需要而成立的外语专科学校,上海广方言馆开设《万国公法》《公司法》等法律课程,从而形成上海法学教育的雏形。1868年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的设立,为上海法学教育提供学术基础,而后成立的南洋公学(开设法学课程)开始了上海正规大学的法学教育。
上海法学教育自1843年始至今,历时近180年,大致经历三个时期。
1843年至1949年是初创、发展时期。当时,为适应商品经济需要,反对西方列强侵略扩展,以及人们对“民主”“自由”的向往,上海的法学教育在初创以后有了快速的发展。
1949年至1978年是调整、挫折时期。适逢新中国成立,国家摈弃了西方教学模式,探索建立法学教育体系,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以及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人才的目标;在向苏联学习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时,注意积累自己法学教育的经验。但“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影响,上海法学教育不断遭遇波动和挫折。
1978年至今是上海法学教育的恢复和振兴繁荣时期。伴随国家的改革开放、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进程,上海法学教育在恢复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上,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
历时近180年的上海法学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形成了独特的海派气质,它为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研究机构等方面被国家教育部制定教育规范所吸收,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养出大批杰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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