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刑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催收非法债务罪”。
根据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催收人往往会使用超出法律限度的手段,以往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增设,今后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行为,将会依据这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被称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催收合法债务,也不能采取超过合法限度的手段,否则同样可能涉嫌犯罪。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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