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每月1.8万元“报销额”算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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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陈蓓

本报讯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提供给员工的“报销额度”,能否认定为工资待遇?日前,上海奉贤一名公司前总监许某就为自己每月1.8万元的报销额度与前东家打起了官司。最终经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这项“报销额”可算作工资的组成部分,依法支持了许某的诉请。

据介绍,许某于2020年2月入职上海奉贤某实业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月工资8000元,每月9日发放。同时,结合许某岗位实际情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不超过180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款需由许某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于每月9日向许某发放了2020年2月至8月的工资各8000元,又于2020年3月25日、5月20日、8月28日分别审批发放了2020年2月、3月、4月的报销款各18000元。

后许某于2020年9月离职。因2020年5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发生争议,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许某遂诉讼至奉贤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工资问题的争议焦点为“报销款”的性质认定。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许某“报销款”发放时间相对固定,报销金额固定为每月18000元,报销凭证也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经对比可看出,许某每月18000元的报销款实质上就是实业公司对其工资的一种拆分,变换一种形式,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奉贤法院最终认定该“报销款”的性质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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