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不叫“劳动合同”也可能属于劳动合同

本文字数:891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书面劳动合同本质特征一是“书面”,二是必须包含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认定并不困难,主要是看有没有订立名为  “劳动合同”的文本。但有时,即便双方没有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文本,其他特殊形式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彭某是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在某民营医院的护士招录考试中成绩优秀,在填写了由医院提供的《护士入职登记表》后,即到医院从事护士工作。

不巧的是,彭某父亲因病在老家住院,母亲希望独生女儿彭某能回到家乡的医院找个护士工作,这对父亲的护理、治疗和日常照顾都有帮助,彭某最终决定从医院辞职。

但医院领导认为她工作未满约定的两年时间,不同意出具离职证明,试图挽留彭某。

而彭某查询了相关法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和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但可以随时离职,而且医院还应从其入职一个月后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在和医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彭某向医院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在劳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医院提供了由彭某和医院共同填写的《护士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记载有:护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最后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不再要求经济补偿,医院一方为彭某出具在医院工作及离职的证明,双方皆大欢喜。

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书面劳动合同本质特征一是“书面”,二是必须包含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护士入职登记表》首先是书面的,其次记载了关于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因此,这份《护士入职登记表》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当认为医院和劳动者彭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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