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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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奖励,往往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不过,也有一些企业考虑到三四月份是跳槽旺季,为留住人才,在这段时间发放年终奖。
记者调查发现,疫情之下,企业的年终奖发放出现了新变化,约定不明、随意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更加凸显。
年终奖突然缩水
彭杰是大连市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渠道经理,工作8年。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办法中明确,渠道经理的年终奖是销售人员平均水平的两倍。2021年春节前,全体职工就年终奖发放数额签字确认,彭杰的年终奖是3.2万元。但按照公司最新通知,这笔钱即使能发下来,也缩水了一半。
“今年3月之前,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和职工代表协商。”彭杰说,邮件、网络公告甚至口头通知都没有。
2019年4月,彭杰被选举为职工代表。2020年12月,公司召开了职代会,会上没有就年终奖相关事宜进行商讨。“公司回款额骤降,日子过得艰难。可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就年终奖表态,未免太随意。”
和彭杰有所不同,李叶梅因居家办公未能足额拿到年终奖。因疫情居家办公两个月,企业扣发了她16.7%的年终奖。“在家时我也没耽误工作。发年终奖时,上岗的给满额,居家的‘打折’,这不符合同工同酬。”李叶梅说,她还有两位同事因调休没拿满年终奖。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年终奖可以被随意拖延发放、缩水、甚至取消吗?一些企业为稳定员工队伍选在三四月、跳槽高峰期发放年终奖,是否合法?
“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其发放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应当发放,无限期拖延属于欠薪。”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说。
郑义伟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事项,且没有协商变更的,应按约定内容发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为了让少发、不发年终奖显得合理,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对此,郑义伟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企业和职工都忽略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先。”郑义伟介绍了一起案件:因为企业取消年终奖,职工宋宇航采取了维权行动。去年11月底,宋宇航所在企业更新了内部规定的部分内容:当年销售额低于上一年度的50%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为12个月工资,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变更过,公司这么随意取消,不合法。”宋宇航认为。2020年12月,通过仲裁调解,他拿到了3.36万元年终奖。
最好的方式是协商
“疫情之下,只有企业生存下来才有职工的未来,少发一年年终奖没问题,但企业没个说法很伤职工的心。”彭杰和许多同事认为,年终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应和员工坦诚协商。
王金海律师对此表示认同。《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无论是修改年终奖相关内部规定,还是变更相关劳动合同内容,企业都要事先和职工协商一致。”王金海表示, “年终奖的发放资格及标准,应尽可能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说明。”他建议,如果无法约定的,应在规章制度中详细地进行说明,并依照程序,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确保对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能减少因年终奖问题引发的纠纷。(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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