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离职后没有竞业补偿是否可解除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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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罗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任职,入职时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内容不仅有对工作内容方面的保密义务,同时还包含了竞业禁止内容。但让罗女士觉得不公平的是,协议中只提及了员工应该遵守的各种义务,却未提及企业应给予的相关补偿。

罗女士在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如今她想去同行业公司工作,但不知是否会违反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

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员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罗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包含了竞业限制内容,在该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罗女士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不建议罗女士在同行业公司工作,罗女士可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期的经济补偿金。

【事由】

罗女士前一份工作是在某私营企业技术部门任职,入职后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对员工工作内容的保密义务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包含竞业禁止内容,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企业工作”。但未标注员工离职后企业应给予补偿的条款。

因为种种原因,罗女士在该企业没有呆太长时间就离职了。可离开了快一年的时间,该企业从来没有给罗女士任何与保密或竞业条款有关的金钱补偿。如今,罗女士准备找新工作,首选肯定是自己所擅长的行业,这就可能与原企业存在竞业关系,有可能会违反当初签订的“保密协议”。对此,罗女士有点迷茫,自己离职后没有得到任何竞业补偿,却要遵守相应的条款,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她该如何选择呢?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员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并按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马斯祺律师表示,由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通常会与接触、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罗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包含了竞业限制内容,在该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罗女士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不建议罗女士在同行业公司工作。但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从公平角度看,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建议罗女士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期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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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离职后没有竞业补偿是否可解除相关约定 2021-04-06 2 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