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37岁的单身上海男子於某与父母同住,过着游戏宅男的快乐生活,同时也有一份临时工作。他卧室里积攒的垃圾几天一倒,由父母外出时一并代劳。可在今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於某父母外出买菜时未带上儿子的垃圾,於某竟从3楼将一包混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扔出。此时邻居姜阿姨经过,不幸被这包垃圾砸出面部瘢痕等轻微伤。
日前,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这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
案发后仍不承认,直到被抓
如果不是带着手铐,被告席上穿一身睡衣的於某,仿佛还像个无忧无虑的宅男。记者从检察官处得知,於某一直被父母“保护”得很好,37岁仍未婚且与父母同住,不太懂事,又不爱与人交流。他在法庭上的表现似乎也在印证这点,他头颈低垂,声音轻微,显得十分内向。
案发后,於某也始终未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据他此前供述:“扔完垃圾,我听见楼下传来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本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
据公诉人指证,姜女士被砸伤后,当场固定证据并报警,自此警方和社区开展了大量调查排摸工作,包括家家户户上门,以及公开张贴告示等。但据公诉人披露,在於某家这栋楼,只有他们301室未应答民警敲响的房门。而於某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社区里搞排摸,我们不知情。我也从来不看小区和楼道里的这些告示。”
直到被更精确的调查锁定,於某才被警方带走。起初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於某还一度对其作案动机有所掩饰,随后才陆续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他坦言:“我清楚在3楼往下扔含有陶瓷碎片的垃圾,可能会伤人,但我还是图方便,自己打开厨房窗户,把垃圾扔出去。我此前也听说过有高空抛物罪这个新罪名,但具体怎么界定的,没有研究过。”
至今未道歉,检方:不适用缓刑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於某已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但受害人姜女士的代理人在庭上提出,於某和其父母至今未对被害人诚心道歉,也一再压低赔偿金,让姜女士一直在自掏腰包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因此至今未对於某出具谅解书。
对此於某表示,父母已向法庭预交6万元钱款用于赔偿,本人也愿意通过父母,向姜女士表达歉意。而於某的辩护人则表示,於某一家的收入不高,家庭月收入不足一万元,难以满足姜女士预期的赔偿金额。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於某从3楼抛下含有陶瓷碎片的垃圾袋,其中包含其他软质垃圾,或能起到缓冲作用,与此前外省市适用高空抛物罪判例中,被告人扔下的水果刀、钉板相比,危险性较小,仍希望法庭考虑适用从轻处罚及缓刑。
对此杨浦检察院的公诉人明确:“首先,姜女士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明确是被陶瓷片砸伤;且涉案垃圾袋中有多片陶瓷片,容易呈散射状波及多个不特定被害人,同样具有较大危险性。其次,於某抛物位置正好位于本幢单元楼通道口,是邻居们进出的必经之路,包括其父母,都在前不久刚刚由此出门买菜,因此於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理应对其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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