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6旬老汉9楼抛斧头 砸穿宝马引擎盖

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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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田娜

本报讯  因家庭纠纷,六旬老汉卢某某竟先后将斧头、塑料花瓶等物从9楼扔下,砸穿楼下宝马车引擎盖,砸碎另一奔驰车挡风玻璃,所幸无人员伤。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卢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0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年逾六旬的老汉卢某某在位于静安区的住所地,因家庭纠纷爬至窗外空调外机上,先后将一个塑料花瓶、一把木柄斧子和一包重达数公斤的纸质材料从9楼扔下,致停放在小区通道内一辆宝马牌汽车前引擎盖被砸穿,一辆奔驰牌汽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盖凹陷。后经鉴定,车辆维修费共计3万余元。

这起案件从提起公诉至案件开庭审理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期,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本案高空抛物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

检察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卢某某所在楼栋的正下方为一小型通道,紧邻通道的是两个机动车停车位,而车位又紧邻小区出入主干道,是居民进出小区的必经之路。

从抛掷物品的地点来看,陆某某系从住宅楼9楼窗户向楼下抛掷物品,楼下小区通道不时有行人、车辆自旁边经过;从被抛掷的物品来看,一把木柄斧头、一包数公斤重的纸质材料、一个塑料花瓶等从9楼扔下的杀伤力极大,还有可能因弹跳等造成二次伤害;从抛掷物品的动机来看,卢某某意图引起众人围观,其抛掷多个物品并不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从其现场反应来看,其对楼下围观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在他人发声制止后,仍继续向楼下抛掷物品。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卢某某作为成年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实际造成两车车损。《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系针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单设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其第二款规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情节严重”不包括足以或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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