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电影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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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

律师事务所

赵  虎

随着电影《你好,李焕英》大火,“你好,李焕英”这几个字就有了很大的商业价值。

据媒体报道,随着电影《你好,李焕英》的票房持续走高,人们发现早在电影上映之前的2020年12月8日,“你好,李焕英”已经被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西文化)在45个类别全类申请了商标。官方资料显示,北京京西文化是《你好,李焕英》电影的七个出品方之一。

通常来说,影视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品的名字为什么又与商标产生了关系呢?

无论商标还是作品,都是由文字、图形等符号构成的。而符号具有传导功能,也就是说当一个符号有了价值之后,会传导到其他使用该符号的形式上。

作品的名字是由文字组成的,作品越火,作品的名字便越被人熟知,作品名字的文字也越有商业价值,而这个价值可以传导到其他使用该名字的形式上,例如商标。

具体来说,一个电影火了之后,电影的名字同时就具有了很大的商业价值。

随着电影《你好,李焕英》大火,“你好,李焕英”这几个字就有了很大的商业价值。此时,如果出一本书叫做《你好,李焕英》,相较于其他书,叫这个名字可能会更吸引读者;同样地,如果把这几个字注册为餐饮类的商标,开个饭店叫“你好,李焕英”,可能顾客就会慕名而至,饭店名声的传播速度会更快。

既然因为一部影视剧带火了影视剧的名字,那么这个名字带来的经济利益理应归影视剧的权利人所有,有的人把这种权益叫做“商品化权”。

我国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把他人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图书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主张该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可以判决该商标无效或者不得注册。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即使他人把影视作品的名称注册成了商标,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依然可以根据《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其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决商标无效或者不得注册。

这样看来,似乎把影视作品的名称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的必要性不大。

其实不然,把影视作品的名称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以下我们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种救济途径,也就是说侵权发生之后才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使用救济途径至少有两个不利的因素需要考虑:

一是时间长。诉讼的时间很长,从商标局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个程序下来可能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内,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商业使用非常不方便,而商机却转瞬即逝,商标的价值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在变化着,等一切尘埃落定之后,也许市场早已经时过境迁了。

二是经济成本高。现在注册商标的成本很低,注册费用才几百元,即使加上代理费也不算多。相反,诉讼的经济成本就很高,除了诉讼费还有律师费,通常来说比注册商标的成本要高得多。

其次,申请注册商标有利于使用商标。

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影视剧名称作为商业标志。例如,继电影《非诚勿扰》火了之后,就有大型相亲类节目《非诚勿扰》被推出。在好莱坞,电影衍生品带来的收入非常可观,是整体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不过,我国目前电影收入主要靠票房,今后应该拓宽思路,向好莱坞学习,在衍生品方面开拓市场。

而做衍生品,注册商标就是必要的了。例如:借电影《钢铁侠》的热度,如果要生产“钢铁侠”品牌的书包,那么就必须在书包的商品类别上注册“钢铁侠”商标。如果被别人捷足先登先申请注册了“钢铁侠”商标,那就遇到麻烦了。

总之,《你好,李焕英》不但在电影票房方面取得了成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十分具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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