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所谓居住权,是指享有居住权的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规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 “他人” 的住宅。
赵某的房子属于所谓的“学区房”,随着孙子接近上学年纪,而许多学校都要求父母作为产权人,孩子才能排序靠前优先录取,因此儿子希望能将这处房子过户给自己,然后把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为孙子上小学作好准备。
为了孙子能上个好学校,赵某自然愿意帮忙,但他又担心房子过户给儿子后自己的养老居住问题,为此找到律师咨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居住的权利要么基于物权产生,要么基于租赁合同。
如果仅仅基于父母子女、夫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旦因为能否居住的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其争议的也只是居住的权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赵某的疑虑就可以打消了。
所谓居住权,是指享有居住权的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规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民法典》的规定表述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可见,居住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且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也就是有关居住权的部分也应参照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表述,以免因为表述不清晰、不全面而在继承时引发纠纷和争议。
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还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同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享有居住权的人,不得将这个权利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享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被继承人在他人住宅中设立的居住权。
这里还需要给想要买“二手房”的人提个醒,买“二手房”前,应当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查询一下,这套住宅有没有设立居住权。
因为《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买卖。
问题是,绝大多数人肯定不愿意买一套设有居住权的住宅。因为这样的房子不但有人居住,享有居住权的人还有权让人前来照顾、探望、做客等,势必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很大的不便。
总之,居住权是一个全新的物权,有很多法律问题仍有待研究和探讨。
但这一全新的权利,也为许多现实中的居住问题指出了解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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