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欠债还钱”是尽人皆知的道理。但是,如果债权人决定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通常是不会反对的,甚至还会心怀感激。
但是,任何事情都可能碰到特殊情况,即债权人要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债务人却执意要偿还这笔债务,这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呢?
最近笔者在杂志上真的看到一个类似这种情况的事例:
杭州的吴先生是较真的人,有一天他去某银行办理一笔业务——销卡。
窗口业务员很快帮他办好了销卡业务,并表示要把卡里的21.09元余款退还给他,递给吴先生21.10元现金和相应的单据。
吴先生核对了账单,退回了那枚1角硬币,并说自己只应该拿9分钱,身上没有1分零钱找给银行。
银行业务员表示没有关系,1分钱不用找了。但吴先生执意不肯,双方僵持不下。
最后是银行领导出面,先向吴先生赔礼道歉,然后派人去找来了分币,将9分钱支付给吴先生,收回了多给的1分钱。
这个因为“1分钱”而起的小纠纷,涉及不少法律上的问题。
首先,银行多给吴先生1分钱,吴先生如果同意收下,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自然是没有纠纷的。
而吴先生虽然收了21元1角,但其中的1分钱他不愿接受,显然赠与不成立。既然赠与不成立,这1分钱仍然属于银行,银行就有权利行使对这1分钱的权利,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债务,即使债务人不同意,似乎也没有救济的渠道。但《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这个“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是一个新的规定,其中关键是“合理期限”。
在吴先生和银行的这个事件中,吴先生在得知多了1分钱后明确表示要退回,当然是在合理期限内。
但是,如果吴先生没有当场表示拒绝,在拿回家后隔了三五天又来表示拒绝,就不能认为是合理期限了。因为毕竟只是1分钱,接受还是拒绝是不难作出决定的。
但如果是数额比较大的金钱或者比较复杂的债务,那么这个合理期限就要适当长一些。
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为不接受免除债务而发生纠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5条提起诉讼来解决。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575条关于在债权债务关系方面尊重债务人意见的规定是一个进步,给予了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更大的自主空间。
虽然是“1分钱”的小事,但思考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颇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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