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售卖假冒数据线保护套 涉案760万元

法院判决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

本文字数:1649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张文姣

“网红”数据线保护套,因造型多样、可爱宠萌且能保护充电数据线插入槽孔部位不受损害,深受当下年轻人的喜爱。犯罪分子趁此“商机”,无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肆生产销售仿冒品以牟取非法利益。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对仿冒多丽梦公司的“CABLE BITE”数据线保护套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数据线保护套被山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多丽梦公司申请注册“CABLE BITE”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多丽梦公司就涉案36款数据线保护套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其中12款保护套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24款保护套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蒋春某从他人处购入大量手机数据线保护套半成品,委托被告人陈某为半成品上色后,装入标有“CABLE BITE”商标的包装袋并对外销售。被告人蒋先某根据蒋春某的安排,负责确认订单、备货、出货等事宜。同年6月、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廖某某分别从蒋春某处大量购入带有“CABLE BITE”商标的数据线保护套或不带商标的裸装数据线保护套后,对外进行销售。

主犯获刑5年6个月

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蒋春某经营的厂房和仓库现场查扣带有“CABLE BITE”商标的数据线保护套210660个、不带该商标的数据线保护套93800个及带有该商标的包装袋25000个;在徐某某店铺查扣涉案数据线保护套195700个,其中16500个商品上带有“CABLE BITE”商标;在张某某的仓库现场查扣带有“CABLE BITE”商标的涉案数据线保护套15160个。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从被告人蒋春某、徐某某、张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吕某处查扣的数据线保护套与权利人的36款数据线保护套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鉴别,从蒋春某处查扣的带有“CABLE BITE”商标的数据线保护套及包装袋均非多丽梦公司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春某、蒋先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619135.70元,情节特别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该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春某、蒋先某、陈某等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张某某、徐某某、廖某某等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犯蒋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40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蒋春某、蒋先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蒋春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蒋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蒋先某作为从犯,参与程度低,仅赚取工资,获利较少,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蒋春某、蒋先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619135.7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蒋春某的送货单、带有快递号的备货单、徐某某电脑中查获的对账单、网络平台销售数据以及现场查扣商品等客观证据,扣除相关单据中重复计算部分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经审查相关金额无误,予以确认。蒋春某、蒋先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蒋春某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先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蒋春某、蒋先某、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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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售卖假冒数据线保护套 涉案760万元 2021-04-20 2 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