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4月1日,湖南常德安乡县深柳镇某小学老师刘某报案称,自己所在班家长的微信群中,一学生家长吴某喜将其他家长给学生们交的生活费等共计4000多元领取后,立马退群,老师、家长再也联系不上吴某喜。案发被抓获后,吴某喜交代,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接到网贷催款电话的他正发愁,突然发现儿子班主任在学生微信家长群里提醒家长交学生生活费。家长开始陆陆续续在群里发红包,吴某喜立刻动了歪心思,一连领了30来个红包。4月12日,吴某喜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6日红星新闻)
随着智能移动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群、QQ群等网络聊天群的活跃,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不是新鲜事了,而是很多人都熟悉甚至乐此不疲的活动。但是,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却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倒不鲜见。当然,这并非执法不当,而是当事人所谓的“抢红包”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一般来说,人们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了一项活跃群内气氛,祝贺喜事的“娱乐活动”。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予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半点关系。
但是,并非所有的“抢红包”行为都与违法犯罪不沾边。就以在家长群内“抢红包”一事为例。学生家长在群内发放红包时并未声明是谁都可以抢的红包,而是专门发给班主任的学生生活费。也就是说,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在班主任收取红包前,红包内的财产权属依然属于家长所有。
因而,明知学生家长在微信群内向班主任发送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当然,有人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
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产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这样的定性和处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和是非判断标准。反而,要是将前述行为认定为“捡拾”他人物品的话,既放纵了违法犯罪,也颠覆了人们的认知和社会常识。
微信群虽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但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依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或3000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三次盗窃的,即可构成犯罪。故而,在学生家长群内抢30多个红包共计4000余元的行为,被以涉嫌盗窃罪刑拘并不冤。
该事件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随意“抢”他人红包的,可能涉嫌盗窃,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还可能构成赌博罪。作为一名公民,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肆意破坏规则,侵犯他人权益的,就可能碰触红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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