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如果对方确实是向自己借钱,即便不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对方写下借条,也至少应该在沟通记录中明确表达出是借款的意思来。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难免有金钱方面的往来,有时数额还比较大。
如果恋爱成功步入婚姻,这些金钱往来自然不会成为问题;但如果恋爱不成分手,可能就会因为对其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矛盾纠纷。
支付金钱较多的一方,有的会要求对方返还,有些纠纷还会起诉到法院。
比如近日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小沈和小周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小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男友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后来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分手。分手后,小沈将小周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13万元。
小周承认收到过这些款项,但他表示,因为在恋爱期间近一年时间自己没有工作,因此由小沈将钱先转给他,平时共同消费再由他买单,这13万元大多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为小沈购买物品,此外还有极少部分是小沈向自己表达爱意的赠与。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小周提供了二人共同消费的部分账单以及为小沈购买物品的相关凭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小沈向小周支付13万元金钱的事实可以认定,但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这13万元属于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恋爱交往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性质无非有这样几种:一是借贷,二是因共同消费而支付,三是赠与。
而一方要求归还借款,除要证明已经支付了金钱之外,还要证明彼此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
所谓合意,就是支付一方认为是借款,而接受的一方也认可是借款。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一方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笔者接触过的恋人分手后的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支付金钱的一方往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多达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转账记录,但几乎没有关于这些转账性质的说明,也没有提及要求对方还款,更没有对方提出借款的记录。
从部分转账的时间来看,有的是另一方的生日、节日或者“520”这样的日子,在转款的同时,还伴有表达爱意的话语。在一般人看来,这样的转款更符合赠与的情况。
虽然在关系恶化后,往往开始有要求归还借款的沟通记录,但对方一般都不予认可,从而难以证明当初有借款的合意。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恋人之间也应如此。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如果对方确实是向自己借钱,即便不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对方写下借条,也至少应该在沟通记录中明确表达出是借款的意思来。
如果决意赠与对方,就要考虑并承受分手后要不回来的风险。
而支付金钱的一方,当恋爱成功时认为转账属于赠与,一旦恋爱不成功就认为是借款,以往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最终很可能是拿不回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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