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虽然此前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有所规定,但最终往往因为找不到抛物人而只能全楼担责。
随着《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对高空抛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更为严厉。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重大修改。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今后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如受害人或其他部门当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首次将“高空抛物”明确为犯罪行为,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嫌疑人有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下投掷物品的行为,且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不是一定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嘉善嘉业阳光城小区有两个工人站在顶楼的阳台上,直接将木板等物品往楼下扔。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两个装修工人在拆除原先屋内的装修,并从高空多次抛下一些木板之类的东西。原因是装修工人觉得这处房屋位于顶楼,该楼又没有电梯,要把房子里拆下的建筑垃圾一趟一趟搬下来,实在太累了。
这起案件虽然没有伤人或损害财产的情节,两人也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还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高空抛物罪”首案,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徐某某认罪认罚不上诉。
也许有人认为, “高空抛物罪”即使判刑,也不过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什么大不了的。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或财物伤害的,可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处罚更重的罪名处罚。
简单来说,同样是“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可以适用其他罪名的,面临的刑罚最高可能是死刑。
总之,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追究的愈加严厉,我们一定要杜绝这一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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