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收到货还申请退款
我是京东平台上的商家,因为系统异常,后台显示顾客的订单没有发货,然后顾客申请退款,我们按照程序将钱退还给对方。但实际上顾客已经收到货了,现在打电话对方不接,这个商品价值4000多元,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鲍女士
【解答】
鲍女士,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显然顾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支付货款,就享有了货物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
鉴于顾客现在不接听电话,您可与京东平台沟通,希望平台出面协调此事,若不愿协商或最终协商不成,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证据起诉到法院,以顾客的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财物。
培训机构合并退款应当找谁
2019年9月,我在一家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40节钢琴课,后来因为带着孩子出国,就一直没有继续学习。现在我想退费,却发现该培训班跟别的机构合并了,新的机构不同意退款,我该怎么处理? 梁女士
【解答】
梁女士,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您与原培训班所签署的培训服务合同中关于原培训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由新的机构来享有和履行。故您可以依照原培训服务合同中关于退费的约定与新的机构协商退费事宜,若不能协商,您可以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买车上公牌用私人名字贷款
公司买车的时候是用我的名字贷的款,但是上的是公牌。我现在是公司法人代表,这种情况下车子的归属人是谁?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是公司买车,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车贷是以您的名字贷的款。鉴于您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又依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车辆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所有。此外,您所述的以您名字贷的车款,具体还要看该贷款的实际还款出资是公司,还是您个人。此外,还要注意该车辆日常的占有和使用是因公司事务在使用,还是一直由您个人因私事在占有、使用,以及您是否是该公司的股东且该车辆作为您对公司的出资,这些具体细节问题中均没有交代。
故建议您与公司书面明确约定车辆的归属、贷款的偿还,如果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将车辆过户登记给您个人。当然,这些约定和操作都要符合公司资产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习班突然提价是否合理合法
我孩子上一个补习班,付了一学期钱,现在上了一半不到,突然通知每节课的收费标准从200元增加到300元,请问这样违法吗? 万女士
【解答】
万女士,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您是付了补习班一学期的钱,现在课上了一半不到,突然接到补习班的涨价通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您首先可以与该补习机构协商解决涨价的问题,了解该补习机构涨价的真实原因是否合理,您是否接受。在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您可与补习机构协商解除协议,退还剩余补习费用。若双方不能协商,或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您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声称免费换轮胎私自偷卖旧轮胎
去年7月,我在某汽车配件销售商的网上平台买了一个轮胎,并前往其线下店免费更换。后来该实体店私自卖掉了我换下来的轮胎。经双方协商,销售商客服说送两次内饰保养。可实体店的老板不愿兑现承诺,我该如何处理? 林先生
【解答】
林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您对换下来的旧轮胎享有所有权,而该实体店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就私自处分卖掉轮胎。后经过您与店家双方协商,对方说送您两次内饰保养,等于你们双方就解决该事宜达成了新的合意。另据您所述,实体店的老板既不愿意赔钱也不愿意送保养,如果调解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诉讼到法院来予以解决。
停车场车辆被刮谁应当承担责任
在医院的收费停车场,车子被刮了,当时报过警,找不到肇事者,多次协商未果,医院现在推卸责任,我该找谁赔偿损失? 彭先生
【解答】
彭先生,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显然,您与医院的停车场之间建立的是保管关系。同时该法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停车场是收取保管费用的,其对保管物即停放的车辆应负有较无偿保管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
鉴于医院现在推卸责任,您与医院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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