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装修是否合格,用证据说话

法官提醒涉装修合同纠纷各方要有“契约精神”

本文字数: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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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装修问题关乎民生福祉,近年来,因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突出,成为老百姓极为关注的问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半数以上案件为家庭装饰装修纠纷;二是纠纷多发生于装修工程竣工后;三是案件标的额呈上升趋势,纠纷成因各异;四是挂靠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等情节仍客观存在;五是情况复杂,缺乏证据,案件事实难以还原。

据了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二是装修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引发;三是装修市场不规范;四是业主对施工方不信任。

如何提高居民装修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交易安全,避免产生纠纷,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为涉装修合同纠纷各方提出了建议和提示。

案例1为省钱签“私单”引发纠纷谁担责

2017年3月,业主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为刘某家庭居室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及部分材料,施工内容包括抹灰、水电改造、墙体砌筑、吊顶安装等基础装修,不包括主材采购及家具定制安装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通过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订购了地板、瓷砖及全屋家具定制。刘某分别向装修公司及王某支付了对应款项。后因家具定制交付延误及质量问题,刘某以装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并未包含刘某诉请的施工内容,而合同约定内的工程已于2017年4月竣工验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刘某主张的主材采购及定制家具,系与王某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且从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可见,刘某自身对于选择以王某为履行主体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在此情况下,刘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此部分责任,缺乏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为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所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出于价格原因考虑,“绕过”装修公司与其工作人员私下订立部分增项工程订单,而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往往也以质量、保修等同公司品质为诱惑。一旦发生纠纷,装修公司并非此部分施工内容的合同当事人,其拒绝承担此部分责任。同时,因业主对于私下订立合同的事实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法院也难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由支持业主的诉求。

案例2

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保修期纠纷

2019年1月,施工人黄某向业主陈某出具《收条》,载明:“本人今收到陈先生装修工程款5万元,累计收取工程款21万元,已全部结清。”后因厨房、厕所内发生墙砖脱落等装修质量问题,陈某要求黄某维修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辩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且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无保修条款约定,拒绝承担保修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没有提交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其提交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而关于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定标准予以确定。黄某关于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装修合同保修期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限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计算。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案例3

装修工程尚未完工美容院擅自提前使用

2016年4月,某美容院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商铺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担美容院商铺的内部精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170万元,工期60个自然日。工程质量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两年。2016年5月,美容院在装修公司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8年2月,装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0万元,美容院则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美容院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美容院所述装修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美容院应就此另行解决。

法官提示:

本案为发包人在竣工前擅自使用装修工程所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此类纠纷一般出现在公共装修中,装修工程往往为公司、餐馆、美容院等经营机构。此类案件的发包人出于成本原因,往往急于开业经营,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前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因发包人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节,其再行以质量抗辩作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则很难成立。在此情况下,双方争议的实质已经属于工程保修范畴,应通过保修或维修解决。如承包人存在拒绝维修的情节,发包人可通过自行提起诉讼或对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案件中提出反诉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案例4

“熟人”偷工减料还需签订书面合同

小王对门邻居家在进行室内改造装修,小王几次串门去看觉得效果还不错,正好自己家里也打算装修,于是跟正在施工的包工头商量,口头约定让包工头以包干价格21000元改造小王家的客厅。

但是,在支付了约定好的10000元定金后,包工头仅让工人拆除了现场玻璃隔断,就以现场有增项需要增派人手为由要求先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就让工人停工。小王不同意预先支付,包工头和工人就再也没有出现,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另外找人完成了改建工程。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会面临很多“契约行为”,装修也是如此。一般双方达成装修意向后,会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装修内容和装修条款。有合同才有行为约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找什么人装修、和谁签订装修合同就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

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出于怕麻烦,或者想省钱的目的,愿意找“熟人”装修,或者找路边施工队装修,或者找为正规公司打工的包工头装修,就像案例中的小王一样,想用较少的花费取得较好的装修质量和效果,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将装修交给包工头去做。从诸多案件看,这种选择多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伏笔”。由于此类装修多为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装修质量无法保证,后期维权也存在诸多困难。同时,消费者和装修队单线联系,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熟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则面临装修时劳心劳神、维权时费时费力的尴尬处境。

案例5

装修细节问题多保留证据好维权

小刘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书面家装合同,由某公司装修其三居室,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总价为16.8万元。小刘在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13.5万元后,发现很多装修的细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小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修复费用5万元。后经法院组织鉴定,涉案房屋的门、沙发、马赛克墙等的确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装修公司称是因为很多施工内容按照小刘的要求做了减项,所以才导致某些项目不达标。小刘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认可,称从未签过任何书面变更工程项目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减项达成过合意,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用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法院对小刘主张的工程修理费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大部分家装纠纷案件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工程质量问题。

如何认定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如何避免质量纠纷,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约定材料标准。如果要求装修公司代买材料的,要尽量约定明确的产品或替代品。二是要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很多合同仅仅约定工程验收办法而不约定验收标准,造成双方对验收标准认识不一。三是要明确质保期限。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约定质保期,则默认质保期是2年。如果约定保修期过短,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四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要做好取证工作,特殊情况下先行鉴定后再自行修理、重做现场,便于后期理赔。

案例6

提前约定“环保家装”防止家装污染

张先生委托某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张先生和妻子就搬入新房居住,可没多久张先生就开始咳嗽,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张先生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等症状,整日难以入睡。在别人的提示下,张先生意识到有可能是装修污染惹的祸,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室内空气(甲醛、苯、TVOC、氮、氡等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空气中甲醛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张先生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张先生自行采购的家具也可能释放甲醛等有害物质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审理过程中,在腾退家具后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依然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退还了张先生部分工程款,并承担检测费、租金损失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想避免装修污染,除了在装修材料方面多做一些功课,也应当将避免家装污染的措施摆在明面上、写进合同中。换句话说,消费者一定要在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  “环保家装”条款。

所谓“环保家装”,国家是有明确技术指标标准的,是指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指标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要在规定数值范围内。对此,就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要符合环保标准(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并约定在家具进场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对违反合同约定标准的列明相应的违约金。施工结束后做好相应的竣工验收,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检测过程全程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手段固定证据,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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