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互联网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交大法学院举办

聚焦网络平台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规制

本文字数:1059

  4月17日,“互联网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

“网络平台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有关问题”议题环节,南京大学宋亚辉教授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原理与分析框架》为题作分享。他观察到法官在网络干扰案件大概率会对闯入者作负面评价这一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他探讨了绝对权模式和行为规范模式这两种法益保护模式,分析了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以及损害的相互性,进而提出通过行为的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损害要件、具体条款的特别要件这四个裁量平台,实现竞争利益的相对性理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接轨,从而将竞争利益的相对性理论纳入教义学轨道。

上海财经大学张占江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不兼容行为的规制与反法的现代化》。他聚焦于“恶意不兼容”这一问题,并由学界对于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引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自身定位的思考。他指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给出技术对抗的空间,秉持损害中性的理念,给市场主体充分的活动空间。

上海交通大学刘维副教授以《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价值取向》为题分享,他通过比较《反不正竞争法》第12条实施以前大型一般条款和小型一般条款的适用比例,指出本条立法初衷未能实现。他从规范构成层面分析原因,并指出要对小型一般条款作开放性解读,使其充分适应数据网络时代竞争的新特点。他以屏蔽视屏广告案件和信息抓取利用案件为例,指出小型一般条款适用过程中的复杂变量因素和内在均衡的特征,建议充分考虑和准确理解消费者利益,作为对经营者利益因素的制衡。

在探讨“网络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有关问题”议题时,上海交通大学李剑教授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复活?——电子商务法第35条评析》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实际上已经采纳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但该理论不恰当地扩展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并带来了规范构成上的冲突。当该理论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或《电子商务法》时,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他建议应当转变规制思路,回归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进行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的报告聚焦于“数字经济的竞争规制”,他提出了数字经济的根本对策,提出反垄断制度应该关注价值创造及其分配。促进数据共享机制的监管干预对于创造更具竞争力和创新性的数字市场至关重要,这种机制使数据不仅能为市场领导者带来价值,还能为其竞争对手带来消费者的利益。(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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