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全国首例!为代表人诉讼实践“打样”

上海金融法院:315名投资者获赔1.23亿元

本文字数:154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代表人诉讼审判实践有了示范样本!中小投资者维权有了“绿色通道”。

昨天,随着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敲响法槌,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宣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首次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全面实践。

315名投资者人均获赔39万余元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因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随后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今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首次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

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打通“绿色通道”

“感谢上海金融法院,为我们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索赔的通道,极大地节约了我们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审判非常高效。”宣判后,诉讼代表人之一魏某表示。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也是他首次参与代表人诉讼案。“有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对于绝大部分投资者来说,只需要登记就可以参加诉讼,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不需要再一案一诉,也减少了律师的工作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上海金融法院将通过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等信息化系统,为后续投资者诉讼提供快速立案、裁定及执行的绿色通道,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专家陪审员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认为,代表人诉讼机制不仅能提升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也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乱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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