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张文姣
本报讯 2021年5月1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奉贤生态局)诉被告张某、童某、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该案支持起诉。记者获悉,该案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本案被告张某、童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上海三中院采取视频连线监狱的方式进行远程庭审,原告、支持起诉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参加庭审。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担任审判长,原告奉贤生态局副局长史新锋作为原告方负责人出庭。
根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奉贤生态局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庭支持起诉。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和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三被告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并将含镍废水直接排入渗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奉贤生态局认为,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明显关联性,严重损害了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该局就受损生态环境的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及修复费用的赔偿问题与三被告进行磋商,但磋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三被告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工业废液,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支持奉贤生态局对三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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