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擅文
2019年11月,上海某知名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晓红接到一家科技公司购买其电子调光驱动模块的订单。随后,黄晓红跳过品牌权利人私自联系代工厂负责人施勇进行加工贴标并加价,将这批价值8万余元的照明设备以2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该科技公司,这批设备后用于上海一小区建设项目。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晓红等3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为牟利私下对接订单
自2011年起,施勇在广东省开设了一家调光照明电子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研发电子照明设备工具,同时还承接了某知名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订单。双方签订合同:该品牌总公司在接到订单后可交由施勇的公司进行代加工并贴标,但施勇不得私自承接分公司业务。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施勇每年都可以从该品牌总公司拿到价值100多万元的订单,获利颇丰。在合作期间,施勇也结识了该品牌上海分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晓红,两人关系密切。
2019年11月,黄晓红接到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订单,科技公司想要购买该品牌的电子调光驱动模块1000余个,并且没有指定的型号。黄晓红认为,其中有利可图,随即心生一计,跳过了总公司的品牌权利人,私自联系上了施勇。黄晓红称:“这批订单的发挥空间很大,型号由我们来定,只要数量和品牌标识没有出错就可以,就由你来生产这一批模块,然后交给我来销售,我们一起瞒过总公司接下这一单,保证都能赚得盆满钵满。”两人商定共同赚取其中利润和差价。
“代工厂”擅自贴标出售
随后黄晓红又指派其公司的业务员陆海洋进行具体操作和对接,陆海洋明知这一行为未得到品牌权利人许可,是违法的,却经不住黄晓红的利益诱惑,仍然听从其安排。施勇按照要求,生产了带有品牌标志的各类电子调光驱动模块1000余个后,将这批货物以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晓红,并发货给陆海洋,陆海洋负责该批货物的贴标。
等这批货物全部完成贴标后,黄晓红分批次将其出售给预定货物的科技公司,并进行了大幅度加价,销售总金额达28万余元。该科技公司在验收货物后发现确实贴了品牌的标识,就将这批照明设备交给了旗下上海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方进行安装。直至2020年6月,该科技公司就这批照明设备的部分问题,向品牌总公司进行咨询,总公司这才发现黄晓红和施勇的违法行为,随即报警。
经检察机关审查,黄晓红、施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海洋作为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黄晓红、施勇、陆海洋提起公诉。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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