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张文姣
本报讯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性资源,走私成品油不仅破坏海关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等8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400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刑罚,对4名犯罪团伙核心人员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至1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共谋确定出资比例、各人分工后,共同出资通过薛某霖(另案处理)等人向境外供应商购买成品油,并由薛某霖等人通过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后被告人姚某峰等人再行通过购买或租赁的船只在长江口水域接驳上述成品油,运输至其等人租赁的油库储存,用于销售牟利。
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还分别招揽他人参与涉案成品油的出资入股等。被告人张某清受张某洪等人指使,在油库负责涉案成品油的入库数量记录、销售、收取货款以及部分批次购油款的转账、运费的支付等。被告人陈某明、邵某芳、马某强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投资入股购买部分批次成品油、接驳小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共谋后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成品油,并委托他人采用绕关方式走私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分别达2.12亿余元、2.18亿余元、2.07亿余元、1.38亿余元;被告人张某清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受张某洪的指使实施成品油入库数量记录、销售、收取货款、购油款的转账等行为,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94亿余元;被告人陈某明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投资入股购买部分批次成品油、接驳小船,并在部分批次走私活动中实施帮助联络、转账等行为,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4457万余元;被告人邵某芳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投资入股购买部分批次成品油,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528万余元;被告人马某强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投资入股购买部分批次成品油、接驳小船,从中偷逃应缴税额600万余元。各被告人均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在本案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故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体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和次数以及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8名被告人作为“货主”团伙成员,虽然不直接实施绕关走私行为,但该货主团伙作为犯意提起者,货主团伙和中巴团伙事先形成共同的走私故意,即“事前通谋”,构成走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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