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用邻居自行车套擦拭狗尿,后为消灭“证据”竟将车套点燃,致楼道起火,过火面积5平方米,烧毁部分自行车并将逃生的楼内居民灼至轻微伤。此前,本报曾就此案件开庭情况做了报道,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刘某因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据起诉书载明,去年11月10日9时许,刘阿姨在本市徐汇区龙吟路一小区某号一楼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放置在该处的、曾被其用于擦拭狗尿的儿童自行车车套,致一楼楼道起火燃烧,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部分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等物烧毁,公共部位及部分房间受烟熏。
当日,刘阿姨即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烧伤居民2.7万元,归还物业公司、居委会垫付的维修、清洁等相关费用7.2万余元,对受到影响的相关居民登门致歉并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均获得了谅解。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本次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及补偿,并取得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相关邻里居民的谅解,故对其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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